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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