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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王*甲与被告王*、黄某某、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甲与被告王*、黄某某、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甲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王某某、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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