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