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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