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离婚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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