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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