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914号杨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0094.00元。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执字第9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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