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6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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