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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