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申请费1100元,合计811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杨某某的金钱给付义务的第三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