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与被告龙*已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胡*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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