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61号李*甲申请执行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双方婚生子李*丙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抚育费,每月400.00元)48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48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07)楚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由李*乙支付李*丙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抚育费48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