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以与被告赵*在民政部门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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