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田*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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