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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