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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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