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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