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刘*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甲与焦*乙、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四川元**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申**与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程**、周**与被上诉人张**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义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