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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义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婚生女马*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女儿的教育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及女儿多次遭到被告打骂。2013年10月6日,原告和女儿外出租房居住,和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8月,原告曾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被告多次请求,希望挽回婚姻,原告撤诉。之后原被告虽然都为婚姻作出努力,但因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弥补感情裂痕。2015年10月18日,被告与女儿发生冲突,致使女儿报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女马*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婚生女马*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出现了一些矛盾,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马*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因原被告庭外和好,因此原告马*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原、被告于1996年3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的十几年中,原被告双方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婚生女马某某。近些年来,原被告之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矛盾加剧,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希望。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过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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