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要求和好,不要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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