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刘*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与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