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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与被告离婚;二、由被告返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现金5.4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被告以其表妹的身份与原告登记。后来办理离婚。被告回娘家拿回自己的合法手续,于年月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没有子女。2013年12月份,被告到河北行骗,被抓获后,原告为其垫付5.4万元,庭审中原告对其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表示放弃,原、被告经常闹矛盾,根本生活不到一起,2015年3月份,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从此失去联系,杳无音信。本院受理后,经被告寄去法院手续,被告没有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相互之间了解太少,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其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现金5.4万元,本院不予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与被告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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