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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