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以夫妻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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