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与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以经亲戚朋友及村组干部和法官多方劝解,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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