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甲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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