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现年19岁),婚后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张某某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庭前询问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和睦相处,互相扶助,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