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徐*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