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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