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郑*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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