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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