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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