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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墨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墨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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