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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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