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诉被告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琴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