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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琴诉王*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诉被告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琴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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