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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在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3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以种种理由与我吵架。有时被告向我要钱,不给她就恶语相向。原告在我家住了两个多月时间,其余时间都在外面鬼混,联系不上。有时被告待在娘家不肯与我共同生活。2014年11月份,被告离开我家,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陪嫁财产有现金2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已花完。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由于被告的离家出走,致使本来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在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同年3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为生活琐事吵架现象,被告经常外出不知下落。2014年11月份,被告离开原告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和债权。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及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原件1份、本院依职权向被告之父袁**作的调查笔录2份所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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