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刘*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与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