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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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