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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四川元**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和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杨**、周**,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11月27日,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和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和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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