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其已与被告任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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