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周**与司**、司**、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周**诉被告司**、司**、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周**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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