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史学艳申请执行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9月12日前按生效的(2015)太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