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诉被告韦**、陈**、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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