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与韦*、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诉被告韦**、陈**、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