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程*与被告程*、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程*的申请出于本人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程*、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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