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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