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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