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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丰诉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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