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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谢*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乡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谢*乙。婚后三年左右夫妻感情尚可。自2005年开始,被告处处对原告不放心,只要原告上班回家晚一点,被告就无端怀疑原告生活不检点并进行盘问。2008年,原告在海**萍医院开刀,被告既没有回来看望也没有寄钱给原告。2014年农历五月初一,因原告在自己父亲打工的地方玩了半天又遭被告责问,被告不相信原告所讲的话并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2014年年底,被告多次打电话逼原告净身出户与其离婚。由于被告对原告生活上不关心、对婚生子不尽抚育义务,现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负担抚育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原告李*与被告谢*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乡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谢*乙。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引发纠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谢*甲婚前基础一般,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造成了夫妻关系的不睦。本院希望在面对夫妻矛盾时,原、被告双方都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多从为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扶助,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只要双方相互忠诚、遇事协商,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李*对其与被告谢*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谢*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账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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