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诉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析产费11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