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赖**、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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