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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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