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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9年,原告被拐骗至尉氏县朱曲镇,嫁给被告为妻,并于1989年农历12月16日生育儿子陈**。由于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辱骂原告。2000年2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四川生活至今。起诉要求离婚。

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简阳市**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及分居15年之久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殴打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阴历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同年生育儿子陈**,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原告于2000年离家外出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为事实婚姻,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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