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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一起同居生活,1988年11月28日生女祖辉辉,1990年11月10日生子祖家楼。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合,无感情基础。婚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无法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祖*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8年11月28日生女祖辉辉,1990年11月10日生子祖家楼。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6年即同居生活,在年月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回其原籍居住生活,双方已经分居,且被告经本院电话通知、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显无合好诚意,足以断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合好可能,依法应予判决离婚。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系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蒋*与被告祖*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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